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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提升城乡低保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及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同时提高

  黑龙江省全面提升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及失业保险金标准,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领导就调整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从266元/人月提高到301元/人月;财政补助水平从202元/人月提高到23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从1491元/人年提高到1718元/人年;财政补助水平从1092元/人年提高到1236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2400元/人年提高到326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从1800元/人年提高到2370元/人年。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将惠及全省城乡292万困难群众。省民政厅将采取及时下拨资金、制定资金测算方案、建立督查制度等措施确保新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并于冬季前发放到位。

  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黑龙江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从505元/月提高到625元/月,一次性提高幅度达23.7%。全省最高标准是绥芬河市,为750元/月,其次为哈尔滨市区,为735元/月。新的调整标准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全省将有12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从中受益,预计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48亿元。据介绍,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约,黑龙江省上调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仍低于当前全国平均水平41.8元/月,但排名有所提高,按今年上半年排名,黑龙江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由原来的全国第27位上升到17位。自2008年至2012年黑龙江省已连续5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本次调整是历年提高比例较高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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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