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对黑龙江省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我省财政、交通、林业等相关部门积极行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迅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提前预拨油价补贴资金10.3亿元应对2012年成品油价格首次上调影响。
一、进一步明确补贴资金核定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分行业补贴资金,参照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基础数据:渔业补贴按2010年捕捞和养殖渔船的用油量核定;林业补贴按2010年林业用油量核定;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城市出租车和农村水运按省直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重新统计的补贴基础数据核定,即城市公交补贴按折算标台数、实际运营天数核定(城市轮渡补贴按2010年度城市轮渡补贴占城市公交补贴总额的比例及其用油量核定);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按燃油消耗总量核定;城市出租车补贴按分三档测算的出租车用油量核定(第一档为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大庆市,平均日行驶里程为336公里,百公里耗油量为10升;第二档为其他地级市,平均日行驶里程为305公里,百公里耗油量为7.5升;第三档为其他县(市),平均日行驶里程为220公里,百公里耗油量为7.5升);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按燃油消耗量核定。
二、进一步明确油价补贴标准。渔业按每吨1017.76元给予补贴;林业按每吨1027.38元给予补贴;城市公交平均每标台每运营一天补贴113.76元;农村道路客运平均消耗每升汽柴油补贴1.34元;城市出租车平均消耗每升汽柴油补贴0.94元,其中: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不含便民车)每台出租车每营运一天补贴31.63元,其他市(地)为21.53元,县(市)为15.53元;农村水路客运按消耗每吨燃油834.51元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油价补贴资金监管。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禁利用油价补贴资金抵扣、代扣、代缴任何款项。对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发放的补贴资金,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补贴资金要及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