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从基金和收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支持全省水利工程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加快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充实和完善水利建设基金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制发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底止,从本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技工学校学费、未成年人校外特专长培训班学费、老年人大学学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在内的教育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水利类政府性基金,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林业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中按3%的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这一规定,以2010年度全省财政决算数测算,全省每年将新增水利建设基金约3.3亿元,为加快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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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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