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近日,为支持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即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营业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据测算,由于起征点调整,黑龙江省现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4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中,80%以上不再纳税,预计2012年直接减轻纳税人负担1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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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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