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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要求,本月将为伊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月人均60元的标准发放和补发价格临时补贴。

  退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本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补贴对象:2011年11月30日(含)前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的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领取415元/月生活费人员。

  补贴标准:2011年7月31日(含)前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按月发放6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

  2011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按月发放享受待遇当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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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