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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正式建立

  日前,为全面、准确掌握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要求,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按季报告债务统计数据,标志着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的正式建立。

  在报告内容上,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包括规定报告内容和补充报告内容两部分。规定报告包括: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余额,包括财政部门承担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国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地方政府性债券、解决地方金融风险的专项借款的债务余额等。补充报告中的债务是指不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但政府可能承担偿还责任的政府部门单位欠款,内容包括: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因非公益性项目建设或未经政府批准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学校、医院等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因收不抵支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拖欠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个人并反映在账面上的债务;乡镇政府因经费不足形成的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拖欠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并反映在账面上的债务。

  在报告方式上,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由政府债务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两部分组成,各地、各部门通过统计报表报告债务数据的同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债务余额及结构增减变化、使用方向和风险程度等。

  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为省委、省政府提供科学的融资决策;有利于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提高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实行政府债务规模控制,规范举债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与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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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