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落实承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承储业务健康发展
日前,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黑龙江省承储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黑龙江省承储业务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对省、市、县三级承储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公布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布了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315户承储企业名单,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对这些企业落实好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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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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