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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保失业险
黑龙江省哈市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哈市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该《细则》将于4月1日起开始实施。

  《细则》规定,纳入参保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服务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且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备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足额缴费的城镇户籍人员。

  针对大学生群体目前还没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带来的社会保障,《细则》规定,本市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缴费达到一定期限后,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对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参保实行政策倾斜: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也允许办理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哈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3%,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失业且符合条件申领待遇的,按照缴费每满一年享受两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政策,核定其应当享受待遇期限。

  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前次失业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即实现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其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与本次失业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缴费时间可与下次参保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据悉,4月1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哈市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370元/月和每人245元/月,今后将根据低保标准以及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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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