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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 新规解决贫困群体看病难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解决市区贫困群体就医难题,齐齐哈尔市日前又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今年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将成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

  《细则》规定,对市区虽已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患病住院时按相关部门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仍无力负担应个人承担部分的,经民政部门确认,可对其实行限额补贴救助。对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病肝炎及并发症,急性脑血栓、脑出血、脑梗塞,急性心肌梗塞,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疾病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免收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减免50%,处置费减免10%,单项价格在百元以下(含100元)的辅助检查费减免10%,单项价格在百元以上(不含100元)的辅助检查费减免20%。患大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后,剩余额2000元以内的,按20%救助;2001元至6000元,按25%救助;6001元至8000元,按30%救助;8001元以上,按35%救助。符合上述条件的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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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