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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八项医保普惠政策陆续实施 今日起城镇居民可随时参加医保

  从5月31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哈市自6月1日起将陆续实施八项居民医保普惠政策。

  一是城镇居民可于6月1日后随时参加医保。今年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自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医保待遇。

  二是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育龄妇女,给予300元医疗费定额补贴。

  三是7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即6万元。

  四是7月1日起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50%。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到乡镇卫生机构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0%。

  五是7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自付30%的乙类药品降低到20%,个人自付40%、50%的乙类药品降低到30%,与城镇职工支付标准一致。

  六是9月1日起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的,自第三年起,按照当年筹资金额的10%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费补贴;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七是将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范畴;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和在哈无户籍常住人口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

  八是为欠费停保企业职工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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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