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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低保“提标”

  从7月1日起,黑龙江省全面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为此,该省省级财政拿出28.18亿元财政资金,改善全省256.33万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据了解,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水平幅度较大,惠及面广。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城市为18.5%,农村为12.5%。调整后,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162元提高到192元,财政补助水平由月人均80元提高到95元(不含物价补贴),同时继续对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给予29元的物价补贴;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800元提高到900元,财政补助水平由年人均400元提高到564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2200元提高到23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1600元提高到1720元。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从今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15元、10元、80元的补助。

  另外,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每年支出农村低保家庭冬季取暖补助资金0.61亿元,对农村低保家庭每年给予200元的取暖补助。王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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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