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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管理办法 支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并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明确了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条件和补助标准等。

  据悉,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方式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年度安排。其中,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亿元;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对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对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市县财政实际出资等资料核定,按照不超过财政实际出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对应予支持的国家或河北省其他项目,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统筹确定支持金额。

  《办法》规定,除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外,其他各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工程监理、拆迁补偿、土地流转、项目竣工验收等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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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