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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出台措施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解决贫困群众务工难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保障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3月3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通知,细化出台具体措施,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支持扶贫产业复工复产,解决贫困群众务工难,全力帮扶贫困群众。

  通知指出,省级将继续大幅度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各市县要继续增加资金投入,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上,向本地区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乡镇、村倾斜,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优化资金拨付,扶贫项目工程预付款比例可适当调高,幅度可调高至项目资金的50%以内,缓解实施主体资金压力,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后续资金。

  通知明确,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带动贫困群众发展的扶贫车间、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等带贫主体,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和带贫效益情况,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重点用于购置防控物资、组织贫困群众务工和扩大生产,具体补贴标准、审批程序由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执行。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扶贫项目经营主体新增贷款和展期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按规定政策执行。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优先支持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通知提出,加大就业扶贫扶持力度,支持各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进行扶贫项目建设,积极组织动员贫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切实做好工程实施、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着力增加贫困群众现金收入。支持各县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设立镇村环卫保洁、防疫消杀、排查巡查、卡点值守、测温员等临时岗位,用于选聘贫困群众上岗,保障不能及时返岗的贫困群众临时性就业,疫情结束后终止。对在当地扶贫车间、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鼓励各县按照贫困群众疫情期间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数额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可从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同时,全力做好贫困群众帮扶工作,对罹患新冠肺炎、集中或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收入受到重大影响等生活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农民群众,各县要统筹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各类财政扶贫资金,按现有支持政策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避免简单发钱发物,确保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各县可结合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收益项目等收益分配情况,在不降低贫困群众现有收益的情况下,安排部分收益用于贫困群众疫情期间防疫消毒物资和防护用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市县要积极开展资金日常监管工作,用好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抓好资金绩效管理,全面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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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