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细化财政票据管理
统一、规范、透明,依法管理,法制
管理依据。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0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收管字[1999]1号)、《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冀非税[2011]6号)。
一、收入票据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罚没收入和税务部门代收的收入除外)。
以上收入的收取与解缴,原则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果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无法实现收缴的,经县财政局认定,可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缴款书》并结合其他票据进行收缴,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中:
1、政府性基金收入可结合基金专用票据;
2、专项收入可结合专项收入专用票据;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可结合《河北省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和他收费专用票据;
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结合《河北省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等财政票据;
5、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公益性单位取得的捐赠收入可结合《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等财政票据。
(二)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的收取与解缴,原则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果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无法实现收缴的,经县财政局认定,可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河北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缴款书》、《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以及其他罚没专用票据进行收缴,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代收非税收入
行政企事业单位受政府或政府部门委托收取的非税收入,使用县财政局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纳入县财政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代收的非税收入,使用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票据,不得使用县财政局票据。
(四)会费收入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等财政票据。
(五)涉税收入
行政单位或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县财政局管理;免税收入可使用财政票据收取并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分类管理。特殊事项,协商县税务局和财政局另行处理。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收费以及评审、评估、中介等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承包、劳务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使用《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河北省收款收据》停用:
1、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区别对待。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2、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委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其他行为。
三、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金往来结算业务用票
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业务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该票据只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诸如奖励款、补助款、拆迁补偿、法院执行款等经济活动中不涉及税收的资金往来结算。
该票据实行财政代开。代开前,用票单位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代开票据申请表、代开票据单位法人和财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付款人出具的付款确认证明、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并携带公章和财务章。非驻涿企业,财政不予代开。
四、其他事项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验旧领新、年度结清”的管理办法。财政票据要规范填写、按时审验、妥善保管,收取的收入及时足额解缴财政部门。当年领取的票据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跨年度用票将视为废票。每年一月份为上年度领用票据审验清零时间,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持票到财政部门进行审验。为了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审验清零期间,财政部门将预先供给一定数量的周转用票。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各种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管理依据。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0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收管字[1999]1号)、《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冀非税[2011]6号)。
一、收入票据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罚没收入和税务部门代收的收入除外)。
以上收入的收取与解缴,原则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果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无法实现收缴的,经县财政局认定,可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缴款书》并结合其他票据进行收缴,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中:
1、政府性基金收入可结合基金专用票据;
2、专项收入可结合专项收入专用票据;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可结合《河北省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和他收费专用票据;
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结合《河北省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等财政票据;
5、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公益性单位取得的捐赠收入可结合《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等财政票据。
(二)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的收取与解缴,原则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果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无法实现收缴的,经县财政局认定,可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河北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缴款书》、《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以及其他罚没专用票据进行收缴,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代收非税收入
行政企事业单位受政府或政府部门委托收取的非税收入,使用县财政局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纳入县财政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代收的非税收入,使用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票据,不得使用县财政局票据。
(四)会费收入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等财政票据。
(五)涉税收入
行政单位或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县财政局管理;免税收入可使用财政票据收取并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分类管理。特殊事项,协商县税务局和财政局另行处理。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收费以及评审、评估、中介等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承包、劳务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使用《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河北省收款收据》停用:
1、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区别对待。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2、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委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其他行为。
三、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金往来结算业务用票
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业务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该票据只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诸如奖励款、补助款、拆迁补偿、法院执行款等经济活动中不涉及税收的资金往来结算。
该票据实行财政代开。代开前,用票单位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代开票据申请表、代开票据单位法人和财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付款人出具的付款确认证明、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并携带公章和财务章。非驻涿企业,财政不予代开。
四、其他事项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验旧领新、年度结清”的管理办法。财政票据要规范填写、按时审验、妥善保管,收取的收入及时足额解缴财政部门。当年领取的票据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跨年度用票将视为废票。每年一月份为上年度领用票据审验清零时间,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持票到财政部门进行审验。为了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审验清零期间,财政部门将预先供给一定数量的周转用票。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各种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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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