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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多措并举稳定就业局势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各县(市)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一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二是阶段性免缴部分医疗、工伤保险费,降低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衡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采取适当免缴社会保险费、调整社会保险费基数或降低费率的办法,减轻企业负担。免缴部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市属困难企业免缴1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免缴2个月生育保险费。市属所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从20096月起降低50%,同时取消生育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企业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参照市属困难企业减免标准自行制定。适当减免工伤保险费、降低费率。2009年工伤保险费率暂不上调,在考虑“老工伤”职工纳入统筹和建立“储备金”后,基金结余额能够支付一年以上的,可以利用浮动费率适当降低费率。由市政府安排2009年内向市区外搬迁的停工停产企业,免收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

  三、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石家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确保当月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照稳定就业岗位(即在岗培训、轮换工作、协商薪酬等形式)人数(最多不超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总数的25%),在2009年度内,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均以困难企业中稳定就业人员补贴对象。

  四、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资金。为稳定企业职工队伍,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通知》提出,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补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未按照规定提取的,以及职工教育经费能够满足培训需求的,将不再予以补助。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低于6个月工资的,不能分期支付。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不应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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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