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九措并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一、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县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或追加。如有政策性减收增支或确需增加支出的项目,财政部门严格审核,经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按政府收入分类范围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人员经费按单位人员编制性质和开支渠道分类编制,正常公用经费按财政确定的“分类、分档”定额标准编制,公用经费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严格控制设立各种临时机构,临时机构工作经费在其挂靠部门经费预算中解决。专项经费根据当年财力状况逐项安排,各部门发生专项支出时要先申请使用预算安排的本部门专项经费。
二、收支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缴入县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取得《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部门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严格履行支出审批程序。各项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在经财务人员审核票据并由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报账,大额开支须集体研究。实行超千元现金转账制度,杜绝白条抵库问题发生,严禁公款私存。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实行定点饭店制度,年度招待费支出超过部门预算的或不在定点饭店招待的财政不予拨款。公务用车加油及维修支出实行政府采购,超过部门预算的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财政不予拨款。严格控制往来款项的发生,严禁非公务性私人借款,对暂存、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往来款项的核销必须报经县财政部门批准。
三、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财政部门对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对专项资金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确保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县财政部门协调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投资评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出具评审报告,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县级财政报账,实现专项资金拨付直达最终收款人。
四、政府采购。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单位在采购活动发生前,须向政府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任何单位不得未经批准自行采购。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账户或采购专户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五、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簿,及时登记,定期盘点,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租、出借、转让或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担保的,必须报经县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2月份进行定期固定资产清查。
六、债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借贷、转贷及承诺、担保债务的,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本单位财务报表及其它需报送的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严禁任何单位在未经县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举债,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举债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七、会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财务制度、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及程序、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方法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八、银行账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办理,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不得擅自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九、监督管理。县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其情节,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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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