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出台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办法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的职能,按照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特制订如下财政补贴办法。
一、补贴范围
1.契税:
凡在2008年12月1日以后首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购房合同的普通住房,均在财政补贴范围之内;
凡在2008年12月1日以前签订商品房或二手房购房合同的普通住房,不属于财政补贴范围,财政不予补贴。
凡是购买非普通住房,不在财政补贴范围之内。
2.个人所得税:
凡在2008年12月1日以后签订转移住房合同的个人(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财政予以补贴。
二、 补贴标准
1.在国家规定的契税税率基础上,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由市财政给予实纳契税额50%的政策补贴;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由市财政给予实纳契税额30%的政策补贴。
2.房屋所有人转让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财政给予转让人所缴个人所得税额30%的政策补贴。
三、补贴办法
购房财政补贴实行“先征后补”的办法。
凡属于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购房者,在按照国家、省有关税收政策全额缴纳税款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专项补贴窗口,按规定的补贴标准领取财政补贴。
四、补贴期限
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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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