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日前,河北省唐山市出台了新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该市城中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及子女,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进城务工人员家属及子女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在河北省尚属首次。
按照唐山市有关规定,劳动年龄段内(女18周岁至50周岁,男18周岁至60周岁),在唐山就业且已在唐山市参加职工医保的进城务工人员,其家属及子女未在原籍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的,可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唐山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就医办法、医疗保险待遇等与其他城镇居民相同。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财政补助60元,个人实缴4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新政策还规定,未参加新农合的城中村人员,可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时间与其他城镇居民相同。已参加新农合人员可在新农合到期次月转参居民医保,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医疗保险待遇等与其它城镇居民相同。
该市还调整了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市本级从2009年1月1日起,一个参保年度内,学生类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这在全省属最高。非学生类居民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险额度为6.5万元,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3.5万元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6.5万元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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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