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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农村财富积累

  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财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河北省石家庄市财政局积极研究探索支持村级财富积累的优惠政策措施,日前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村级财富积累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始试运行。 

  《办法》明确,对于村级集体利用各类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村级财富积累项目建设的贷款及融资,市级财政将根据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其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财政贴息扶持。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编入年度本级政府预算。 

  在贴息资金安排上,严格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将实施村级财富积累项目建设的示范村作为扶持的对象,并明确规定该村级组织和建设主体必须具备六项条件:一是班子团结、作风民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凝聚力;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健全,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民主管理制度、良好的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三是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收益分配关系和经营目标责任制;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五是村集体有一定的存量资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六是具有较好的金融资信,村集体无不良债务。 

  符合贴息扶持条件的示范村,由县(市)、区按照每财政年度不超过行政村数量5%的比例申报;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资金预算确定具体扶持的村数,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优先支持。 

  《办法》规定,拟扶持示范村贷款期满1年后,应凭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县级财政和农村工作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县(市)、区汇总报市级财政和农村工作部门,审查核实后及时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被扶持村项目贷款按年贴息率6%计算,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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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