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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四突出、四强化” 着力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2022年,贵州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着力“四突出、四强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科学规范、内容完备、运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注重激活并释放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效能,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一是突出职责分明,强化协同发力。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以及以此相适应的各级政府、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职责定位,切实落实“摸清、管住、用好、盘活”的管理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强调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加快构建本领域行业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度体系,抓好行业资产数据管理,完整反映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成效,确保实现国有资产数据“全口径、全覆盖”。

  二是突出“过紧日子”,强化全流程管理。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结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呈现的不同特点,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贯穿始终。充分论证资产配置,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明确各单位应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资产;强调调剂方式优先,不得出现同类资产闲置与租入并存的情形,对超标准配置资产、存量资产闲置的,不再新增同类资产;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运用预算管理手段控制资产配置。发挥资产使用效益,体现“能用尽用”原则。优化在用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在本部门以及所属单位之间的调剂利用机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纳入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对组建临时机构、举办大型活动、承担专项任务等配置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对于难以调剂使用的资产按规定出租,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规范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明确原则上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是突出“大资产”管理,强化资源统筹。针对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和国有文物文化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分类明确总体管理要求。强调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行业规划,统筹考虑存量资产状况,依法落实资金来源,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推进行业技术管理与资产管理的有效衔接。强化资源统筹,夯实基础设施均衡配置的管理基础,有效盘活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形成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四是突出全口径报告,强化监督问责。全面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强化基础管理,明确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和规范核算,完整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家底、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措施和成效等,做好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构建人大、政府、财政、审计、行业、社会等不同监督主体的多角度、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强调各单位要防控资产管理风险,确保管理规范、责任可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责问责。明确有关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对于发现的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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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