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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贵州省财政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从政策和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和照顾,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一、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财力性转移支付方面。一是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中央支持下,从2000年起,建立了省对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2012年,省财政完善分配办法,采用民族行政区划、少数民族人口数等因素测算,进一步向民族贫困地区倾斜。2005-2013年,省财政下达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三州”)和11个民族自治县及铜仁市所辖民族自治县转移支付资金共计141.7亿元,年均增长12.5%,增幅高于全省平均1.9个百分点。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比照中央做法,2008年,在以前年度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上,建立了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2010年,省财政进一步完善分配办法,采用标准收支差算账,在计算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时引入少数民族人口因素。2005-2013年 ,省财政下达民族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共计421.97亿元,年均增长34.76%。三是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从2006年起,在中央支持下,省财政建立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制度。2010年,比照中央做法,省财政将其改称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2006-2013年,省财政下达民族地区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共计270.71亿元,年均增长15%。

  专项转移支付方面。一是整合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2012-2013年,安排12,031万元支持民族地区就业工作; 2013年安排9,120万元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支持黔南、黔东南两州人口较少民族地方发展以及毛南族、仫佬族人口聚集村寨基础设施建设;2013年拨付民贸民品贴息资金7,764万元,帮助解决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融资难问题;安排“三州”及民族自治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农业土地开发等资金,占全省总规模的比例均在50%以上;在扶贫生态移民、公租房、城市棚户区改造、贫困建房补助等方面,对“三州”及民族自治县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照顾和倾斜。二是加大省级支持力度。逐年递增安排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省级民族工作经费,2014年分别为4300万元、4500万元,2015年两个专项资金规模都将达到5,000万元;继续安排省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贵州民族大学、高中寄宿制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教育事业发展。

  二、“一事一议”政策对民族地区进行倾斜和支持

  近年来,贵州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始终坚持向民族地区给予适当倾斜,对民族地区的补助资金占全省总规模比例均在50%以上,同时,还在奖补范围、补助标准、示范村寨建设等方面对民族地区实行特殊优惠政策。2014年,全省民族地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投入,将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

  三、今后对全省民族工作支持安排打算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继续发挥财政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我省民族工作,促进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努力推动少数民族地区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支持,进一步加大对贵州省民族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继续争取中央增加安排我省少数民族发展、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农业土地开发、公租房、城市棚改等方面的补助资金;二是以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繁荣示范区建设工作为重点,继续安排少数民族教育、扶贫生态移民等专项,全省民族地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等投入较上年度有所增长;三是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对自治州所辖县采取县级自愿申请、经州政府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原则,逐步有序将自治州所辖县纳入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范围;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投入力度,安排省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融资,放大后的资金按照奖快促慢的原则,重点转贷给“三州”所辖县市及其他困难县专项用于六项行动计划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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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