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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厅“点线面”立体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完善

  “十四五”以来,广西财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公平普惠,突出协同创新,累计筹措资金824.39亿元,协同推进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全力支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区全民医保制度不断完善、医保服务便捷性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一、强化“支撑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范围,提高部分病种的年度限额,降低或取消部分病种的起付线,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乙、丙类先行自付15%和30%的政策,提高医疗保障待遇。优化边境居民缴费补助政策,从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对广西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户籍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区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助,支持巩固边防、稳定边疆。

  二、贯通“延长线”,协同强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功能。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21年1月1日起,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保障对象和范围、保障水平、筹资标准、经办服务方面实现“四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8元,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聚焦广西实际,协同研究印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将重型和中间型地贫患者救助对象的年度最高累计救助限额提高到10万元,加大对地贫患者的医疗救助保障力度。

  三、提升“保障面”,支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和统一规范生育保险基金政策。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制度,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支持统一规范生育保险基金政策,呈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统一全区生育保险政策,特别是实现费率、待遇标准及享受待遇条件的统一。同时,提高生育项目限额标准,将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在基金可承受能力范围适当增加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对支持生育政策的基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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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