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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厅多措并举做好全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多措并举,强化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帮扶力度,帮助有劳动力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脱贫人口稳岗就业,避免出现规模性失业返贫现象。

  一、统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

  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各地各部门统筹各项资金,积极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人社部门用好就业补助资金,乡村振兴部门用好财政衔接资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光伏收益资金等,林业部门用好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妇联、残联等部门分别用好本行业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统筹其他资金开发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力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保持2020年底水平。

  二、落实各项就业帮扶补助政策及优惠政策

  一是落实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政策。对在本县域内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合法经营主体就业的脱贫人口,给予200—5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劳务补助。二是落实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政策。对自主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务工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最高可按800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补助,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提高到1000元/人·年。三是落实社保惠企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按规定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类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有效安全,按规定对全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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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