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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念好“四字诀”助力中小企业实现逆势上扬发展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2020年,自治区财政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多措并举助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实现逆势上扬。据统计,2020年全区中小企业数量84万户、同比增长13%,注册资本4.7万亿元、同比增长20%,有27家企业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在西部12个省(市、自治区)排名第4,企业获得“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第四名、二等奖的优异成绩,实现了历史突破。

  一、立足于“统”,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筹措资金11.74亿元,着力推进中小企业提质增效

  一是自治区财政筹措资金1亿元,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36亿元,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以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

  二是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0.53亿元,支持开展中小出口企业海外信用风险保障政府支持计划、广西“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保费补助、广西进出口银行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三是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34亿元,用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补助,提升保障能力;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6.51亿元,帮助降低工业企业用电、仓储成本,对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用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用工进行奖补。

  二、致力于“降”,降低融资担保成本,筹措资金14.97亿元,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一是自治区财政筹措资金0.2亿元,专项用于弥补金融机构降低小微型企业贷款风险造成的损失,引导金融机构为5.87万户小企业提供了32.3亿元贷款支持;筹措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0.49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1.51万户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是自治区财政向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注入资本金6亿元,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

  三是自治区财政对我区88家全国防疫企业在中央贴息基础上再给予贴息资金0.21亿元,企业实际贷款利率可降至0.75%以下,进一步减轻企业融资压力。

  四是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8.07亿元,给予银行机构2%的利差补贴,由银行机构直接降低2%利率向工业企业及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带动新增投放413亿元复工贷款和稳企贷款,其中投向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有378.53亿元,占总投放金额的92%,共惠及近1.5万家企业。

  三、着眼于“惠”,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累计为企业新增减税降费超过394.98亿元,着力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我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是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内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三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期限终了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有困难的,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四是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五是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2号),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六是配合自治区医保局等部门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对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

  四、关注于“小”,调整政府采购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合同授予金额834.95亿元,着力发挥政府采购作用

  一是鼓励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提供真实可信证明材料的前提下,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切实降低其投标(响应)成本。

  二是严格执行价格扣除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是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可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是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减少或免于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且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五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微企业,对其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提高小微企业中标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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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