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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期,广西根据中央相关管理办法,出台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部分)、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等5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根据中央相关要求,明确相关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并明确了分配的具体因素以及分担比例,指导全区各级测算年度预算安排金额和各级负担金额等,为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二、明确资金支出范围。为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实施细则对5项资金逐一明确了支出范围。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老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资金支出内容,承担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获得的单位,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包括保障服务提供和维持机构运转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资金,由各级根据上级工作任务量、并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并将实际开支内容逐项列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

  三、明确资金分配下达要求。实施细则对资金分配拨付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区各级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分配下达资金。自治区及以下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分解下达。用于自治区本级的中央提前下达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

  四、明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实施细则明确全区各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级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并按照“谁组织谁公开”的原则,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同时,项目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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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