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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强化资金投入支持少数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自治区财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加大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等15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含3个待遇县)的资金投入力度,有效推动了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倾斜照顾

  为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提高其财政统筹能力,自治区在测算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时,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倾斜力度。特别是在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在全区平均补助系数的基础上,对少数民族自治县(含3个待遇县)再适当增加一定补助系数,进一步加大对其倾斜支持力度。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倾力支持

  2017—2019年,自治区财政共下达少数民族自治县(含3个待遇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48亿元,支持其围绕兴边富民行动、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等方面统筹安排,让少数民族群众深深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进一步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三、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减免

  2017—2019年,自治区财政下达少数民族自治县(含3个待遇县)中央及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51.18亿元,支持其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固定资产投资持续稳定增长。同时,自治区财政在顶层设计时,统筹考虑脱贫攻坚、财政承受能力、发展短板等因素,采取分类分档实施差异化配套资金政策,尽可能减少市县支出负担。

  四、激活民贸民品企业活力

  2017—2019年,自治区财政下达少数民族自治县(含3个待遇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1730.23万元,支持民贸民品企业生产发展,缓解融资成本压力,激活民贸民品企业的“造血”功能,不断满足我区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改善民生,促进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五、环境保护与生态补偿力度加大

  2017—2019年,自治区财政生态环境和林业领域下达少数民族自治县(含3个待遇县)相关资金共计28亿元,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开展重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做好水气土壤污染防治治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开展各类造林及森林抚育、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天然林木停伐补助、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和林下经济。

  六、鼎力扶助各项社会事业

  一是2017—2019年,自治区财政下达少数民族自治县(含3个待遇县)教育发展相关资金68.34亿元,支持其学前教育扩大资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推动了我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二是2017—2019年,自治区财政下达少数民族自治县(含3个待遇县)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资金共45.57亿元,支持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实施健康扶贫、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下达医疗救助补助资金8.56亿元,支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三是2017—2019年,自治区财政下达少数民族自治县(含3个待遇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共41.77亿元,支持其落实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政策;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共24.22亿元,为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给予缴费补贴,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等六类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共64.09亿元,支持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达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共1.24亿元,支持其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财政兜底保障政策,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四是2017—2019年,自治区财政共下达少数民族自治县(含3个待遇县)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资金7.83亿元,支持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善公共文化设施条件,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文物保护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保护,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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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