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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最高可享3.6万元财政补偿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近日,自治区财政下达2019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8317.02万元,对毕业后自愿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进行补偿,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最高可享3.6万元财政一次性补偿。

  一、基层范围。一是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和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等。二是实际工作(包括二次定岗)现场地处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航海、核工业、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隧道、道路、桥梁、管道工程)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补偿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学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补偿方式。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在同一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满3年,符合补偿条件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市县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定后,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一次性补偿完毕,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补偿款将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基层就业服务项目计划,及时足额兑现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等学生资助政策,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边远地区接受锻炼、增长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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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