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全面部署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八年来,广西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先分类后改革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随着分类的基本完成,改革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面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自治区财政厅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立足改革全局,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研究建立与分类后单位运行及发展相适应的财政管理政策,扎实推进我区事业单位改革。
一、改进财政支持和保障方式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部署,2017年自治区财政厅代自治区政府拟定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我区财政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效应。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财政支持政策的目标任务是加强政策调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对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采取分类保障和支持。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行政单位的预算方式予以全额经费保障。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支出全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维持分类前财政补助水平,以项目支出形式给予支持,具体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在过渡期后财政不再安排经费。同时,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了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安排事业单位经费、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适当引入奖优惩劣的激励机制。
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01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29号)、《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经费保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6〕59号),结合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财政供给方式改革实际,按照分类核定、动态调整、基准线和控高线管理、对特殊人才予以倾斜的原则,分类核定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比照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对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通过基准线托低、控高线限高的方式,结合单位性质、行业特点以及收入来源等情况分别划定控高线水平,分档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通过分类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以工资制度为抓手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理顺了财政与单位的工资经费分担机制,全面建立与事业单位类别相匹配的财政供给方式。
此外,2018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广西大学、广西科学院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与我区高层次人才引领创新驱动核心地位相匹配的薪酬分配制度。此举赋予试点单位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常规分配制度标准,自主决定收入水平,不仅有利于激发高层次人才活力,有也利于进一步深化我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
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转型发展
针对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2017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编办出台《关于印发全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综〔2017〕50号),明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按其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推行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其通过市场获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可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同时要求到2020年底,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在资产清查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规范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和财产移交,建立国有资产的公开处置机制。2017年,自治区财政厅代拟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58号)。同时,财政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桂财资〔2017〕31号)。以上两个制度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我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尤其是明确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单位自改革方案批准之日起至改革完成之日止,原则上其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同时,资产清查的范围、步骤、方法及资产核实应严格依照相关制度文件。资产出售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及办公用房等大项资产的处置方式及资产处置收入上缴按相关规定执行。转制后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真正成为独立市场主体。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依法治税、公平税负原则,落实好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事业单位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同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规定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通过税收优惠,减轻事业单位在转制中的负担,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公益服务,平稳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六、规范财务管理
通过《实施意见》,对分类改革中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改建、转制涉及财务经费指标、资产划转的具体流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改革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降低事业运行成本。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