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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广西结合实际,并在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降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切实减轻企业用工成本。

  一是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 由企业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单位缴费比例5%的补贴。

  二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我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5%。同时,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至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对企业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三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政策,具体降低费率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四是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75%,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其中,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到达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五是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0.5%的生育保险费率。同时,各地要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合理调整费率。

  通过综合实施以上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预计每年将直接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近60亿元,广西营商环境将进一步得到优化,企业运营成本得到降低,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得到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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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