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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排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专项工作经费和帮扶经费

  为了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4号)精神和有关要求,适应我区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实际需要,切实为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提供支持帮助,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17年4月7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安排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专项工作经费和帮扶经费的通知》(桂组通字〔2017〕2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我区第一书记提供驻村专项工作经费和帮扶经费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各级各选派单位每年为本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每人安排1.5万元的驻村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第一书记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期间产生的信息管理支出、考察培训支出、日常办公支出和其他支出;二是各县(市、区)统筹整合本地脱贫攻坚项目资金,每年为本辖区所有第一书记每人安排5万元以上驻村帮扶经费,主要用于第一书记改善所驻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困难群众发展增收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经费。

  《通知》还明确的规定了资金不能使用的五类支出,即:一、第一书记本人驻村期间往返单位所在地和派驻村的交通费、生活补助以及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差旅费;二、各种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三、购买机动车辆、通讯设备,支付油费、通讯费;四、各种娱乐活动;五、其他与驻村帮扶无关的支出。

  《通知》要求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和项目验收程序,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为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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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