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电子商务平台税收优惠政策
为带动我区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税收管理权限,出台了电子商务平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极大地推动我区电子商务服务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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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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