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美丽广西·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方案》(桂办发〔2013〕6号)精神,广西区财政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美丽广西·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自治区“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已印发。《管理办法》从资金分配、使用范围、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自治区“美丽广西·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奖补结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用于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活动,重点用于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市、县(市、区)不得将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与“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无关的支出及工作经费。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为财政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
(一)财政补助方式。采用定额补助和“因素法”进行分配。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个县(市、撤县设区的市辖区)补助200万元,每个市辖区补助100万元。“因素法”选取行政村个数、国土面积、农业人口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四项指标作为因素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50%、20%、20%、10%。(二)“以奖代补”方式。根据“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验收考评结果和各市、县(市、区)实施项目整合投入资金情况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