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近日,钦州市财政局会同钦州市人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钦人社发〔2013〕129号),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是提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0元提高到100元;二是参保城镇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费”等费用整合为一般诊疗费,费用为每人次10元,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元,个人现金支付1.5元;三是提高门诊大病支付比例,即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从40%调整到60%;四是提高床位费支付标准。将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从10元/床/日调整为20元/床/日;五是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六是将合规医疗用血作为乙类医疗项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新举措实施后,将进一步缓解钦州市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