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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全力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标政策

  2012年,广西新农合人均补助标准由2011年200元/人·年提高到2012年240元/人·年,其中:中央补助156元,全区各级政府承担84元。2012年广西各级财政安排新农合补助资金共计95.31亿元,其中:中央补助61.93亿元,自治区补助25.03亿元,市县补助8.35亿元。截至2012年10月底,所有资金已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全面落实了新农合的提标政策,为新农合制度的稳定运行提供了财力保障,有效地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其主要成效如下:

  一是提高了报销比例。将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8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65%,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县级和地市级分别较2011年提高了5、10个百分点。

  二是降低了住院补偿起付线,提高了住院补偿封顶线。乡镇卫生院、县级、地市级及以上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50元、 200元、400元,分别较2011年降低了50元、100元、100元。同时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所有统筹地区住院补偿封顶线为8万元(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限额执行),较2011年提高了3万元,达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三是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调整为80-100元,较2011年的60-80元有所提高。乡镇级单次门诊费用在40元(含40元)以下的,按100%补偿;超过40元部分,按60%左右的比例给予补偿;补偿达到封顶线限额后,费用自付。村级单次门诊费用在20元(含20元)以下的,按100%补偿;超过20元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补偿;补偿达到封顶线限额后,费用自付。对当年参加新农合但没有享受过新农合门诊补偿的参合农民,可以提高其次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提高部分为个人当年参合缴费的60%-80%左右。

  四是扩大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范围和比例。明确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炎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提高到900元,较2011年提高了300元。同时,2011年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率达50%以上的统筹地区,原则上应将血友病等12个病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试点工作。凡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试点地区按其医药费用定额,由新农合基金按70%左右比例报销。对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限额)付费管理,最高补偿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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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