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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本级不断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部门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不断地进行改革、规范和细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已基本实现了与部门的工作任务相应的局面。但在实际执行中,随着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部门和单位的业务量不断加大,事务性工作不断增多,公用经费的保障和部门工作任务的开展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大。为保证部门的正常运转,满足部门发展社会事业对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的需求,自治区本级决定在编制2013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时,进一步提高区直部门(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一是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分项定额标准。在2012年的基础上,水费、电费提高10%,物业管理费(非试点部门)提高15%,办公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劳务费、福利费和其他项目提高5%。

  二是提高大、中专学校及技校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定额标准。

  三是实行物业管理费实物定额试点。

  四是调整自治区劳教和监狱系统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由8500元/人·年调整到9500元/人·年,增幅11.76%。

  五是继续实行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按照“分项测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的原则安排和使用公用经费,但不能调剂用作“三公”经费。

  以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调整到位后,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约增加支出1.39亿元,比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增长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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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