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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积极推进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20117月,自治区财政厅、广西保监局、自治区公安厅、卫生厅、农机局正式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桂财行〔201149号),在全区正式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桂林市财政局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职责,下大力抓好了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助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桂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全市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相关工作得以迅速启动、快速推进。

二是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多次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救助基金财务管理、社会救助基金账户开设和资金拨付流程等问题进行调研、探讨,提出了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建议和意见,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和采纳,使救助基金的运行和财务管理有了制度保障。

三是积极组织参加业务培训。组织人员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全区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研讨会;多次牵头组织全市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提高认识,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开展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业务能力,及时搞好了人才储备工作。

     四是及时开设了社会救助基金帐户。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账户开设和资金拨付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行〔2011100号)精神,桂林市于12月初及时开设了救助基金收入和支出专户,确保了救助基金能尽快运行。

      目前,救助基金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推进中。下一步,桂林市财政局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履行主管部门职能,确保救助基金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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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