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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为政法干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建立健全全区政法干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切实解决政法干警的后顾之忧,广西决定从2011年起,为全区各级政法干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文件规定各级政法干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员的范围为我区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监狱、劳教等7个部门的政法专项编制内在职、在编人员;投保金额标准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执行。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除公安机关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发〔200427号)有关规定继续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余政法部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承担。

为各级政法干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的出台,是对全区现行民警抚恤优待政策的有力补充,是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财政厅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的具体措施。随着为各级政法干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的正式实施,将充分调动各级政法干警的积极性,更好的集中精力投入各项政法工作,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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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