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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列入人民币结算退免税试点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通知指出,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税政策扩大到广西等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
  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通知自20103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为准。

陆地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我区列入该通知的具体名单如下: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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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