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规定权限、处置程序、处置形式、处置收入管理、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办法》明确采取授权管理模式处置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资产(车辆、土地、房屋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除外),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授权区直主管部门予以审批,区直主管部门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办法》还规范了处置收入的管理。确立了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原则,对资产处置收入进行严格管理。规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处置方式产生的处置收入,分类别规定了严格的收入上缴程序。此外,《办法》还强调,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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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