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本级土地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
为了摸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土地资源的构成和分布情况,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
此次开展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土地资产情况的统计,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统计的对象为自治区本级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以及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类区直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计的范围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未附有建筑附着物的土地,包括单位财务账面登记入账的土地资产及没有登记入账的土地资产。具体为:国有划拨土地(包括农林牧场划拨地)、通过协议、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合作收储用于开发的土地、出租的土地、其他等。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不重、不漏、不误,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各单位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统计汇总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情况后报送,分总表和分表填报。如同一土地占有和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由现占有单位填报。如土地存在争议或未办证的,由现使用单位填报。
为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推进,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明确部门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的联络人员,专项负责此项工作;要对统计工作中上报的各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项数据报表要有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经办人的亲笔签名,并于2009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填报的表格及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将对工作中不积极、不认真、不及时、不配合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隐匿、转移资产,以及拒不执行纠正整改要求等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清理责任人的责任。(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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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