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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 审计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与核实工作的通知》(桂财资〔20099号)精神要求,为做好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为经营性资产划转、移交提供依据。从54日起,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营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分成四个清查核实组对自治区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厅等区直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开展清查与核实工作。

  此次核查工作采取由区直单位自查申报、自治区财政厅对口联系的部门预算管理处初审、清查核实组实地核实,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营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办法。整个核实工作自54日开始至730日结束。

  通过对经营性资产清查与核实,全面掌握自治区本级实行规范发放津补贴政策以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状况,为下一步顺利实施划转移交经营性资产提供可靠的依据。(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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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