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优环境的要求,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98号),将在全区范围内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一、降低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标准
(一)降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中的“营业性用房或设施”、“住宅及其它建筑”项目的收费标准低于每平方米0.80元的,仍按原规定执行;高于每平方米0.80元的,统一降为按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0.80元。
(二)降低征地劳务费。征地劳务费的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降低部分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收费中的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环境噪声、频谱分析、交通噪声、声源噪声、振动等8项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二、减免房产交易手续费
(一)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涉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减半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
(二)房屋继承不得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
(三)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二手房交易,减半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
三、上述减免政策执行时间均从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其他涉及房地产行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雷检测收费、地震安全评价收费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的减免仍分别按自治区减负办、物价局、财政厅桂减负办〔2006〕15号文和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7〕572号文的规定执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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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