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为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进行奖励。
一、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等)全日制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二、奖学金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每年9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名额时,自治区将适当向农林、地质、矿产等艰苦专业学生和办学水平高、教育质量好的学校倾斜。10月10日前,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将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所辖县和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将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所属中等职业学校。
三、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中职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各中等职业学校将奖励名单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再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四、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各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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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