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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修订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实现“三个转变”

  为贯彻落实中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修订了全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出台《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在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制方面实现了“三个转变”,着力推动广东省法律援助事业平稳发展。

  一、补贴标准从“分类式”向“合理化”转变,做到因地制宜

  修订前的办法将广东省划分为三类地区,同类型地区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由省级通过一揽子打包的方式统一制定补贴标准,难以体现不同法律援助案件之间的难易程度和成本费用的区别。新出台的规定将法律援助补贴由“分类式”转为合理化核定,一是细化补贴构成,将其分为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直接费用包括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基本劳务费用根据各地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既尊重了法律援助人员的劳动,又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二是明确操作办法。新的补贴标准规定日平均工资参照上年度各地级以上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并乘以不低于1.1倍的系数,允许各地在参考服务天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法律援助服务天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种类和不同阶段的法律援助案件实施分类补助,做到更加精准科学。

  二、补贴范围从“定向式”向“群体化”转变,实现广泛覆盖

  新的补贴标准结合广东省各地财力以及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明确了九个方面的法律援助事项,进一步扩大补助范围,实现了广泛覆盖。一是增加援助事项。新增了申诉案件代理、申请国家赔偿、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事项,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增加了再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案件,使法律援助能够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二是明确核算方法。对办案、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核算方法作出规定,明确办案补贴标准按件计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按工作日计算,法律咨询按工作日计算,以便于各地实践操作。

  三、补贴机制从“固定式”向“弹性化”转变,推动提质增效

  建立动态调整的补贴机制,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法律援助服务提质增效。一是突出“差异化”。将法律援助事项分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县(市、区)案件在内的跨区域案件,执行差异化的补贴标准。对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办理时间长和社会关注高的案件,适当增加支付补贴。二是突出“绩效化”。逐步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法律援助律师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促进提高服务质量。三是突出“动态化”。明确规定当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各地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补贴水平与办案工作需要相适应。四是突出“规范化”。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强经费管理,做到及时、足额拨付,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