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山给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他们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地方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根据相关政策,为本县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发放对象分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两种。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0%、县财政负担40%,
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连山财政局全力做好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筹措,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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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