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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近日,清远市财政局发文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市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实行不同出差地点差异化住宿费标准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了政策执行的科学性。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

  (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3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3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三)在清远市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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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