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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珠海“营改增”为全市纳税人减税10.58亿元

  2015年1-12月,“营改增”为全市纳税人减税10.58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下降直接减税4.47亿元,由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和抵扣率提高导致减税5.15亿元,加上相应减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96亿元,累计为纳税人减税10.58亿元。

  一是98.72%的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持平。全市试点纳税人按改革前税制应征营业税14.93亿元,试点后征收增值税10.46亿元,减税4.47亿元。分纳税人类型看,98.72%的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持平,其中26,818户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全部下降或持平,减税3,893.22万元,税负平均降幅39.63%。4,936户试点一般纳税人中,税负下降和持平的有4,530户,减税44,557.77万元,税负上升的有406户(占全部试点纳税人的1.28%),增税4,901.66万元。此外,零散代开发票因征收率下降而减收2,309.93万元,但代扣代缴因适用税率上升增税1,206.26万元。

  二是增值税税款抵扣范围扩大减税44,639.67万元。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造成增值税减收。2015年1-12月,全市共有6,055户纳税人申报抵扣此类税款44,639.67万元。抵扣最多的前5户企业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珠海航空有限公司。

  三是货物运输服务的扣除税率由7%提高到11%减税6,847.18万元。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扣除税率由7%提高到11%,抵扣税款增加,造成增值税减收。试点以来全市共有1,866户纳税人增加此类抵扣税款6,847.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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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