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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新《预算法》下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建议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自2004年以来,深圳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就,财政性资金纳入范围不断扩大,支付方式不断规范。按照2015年新《预算法》对国库管理的要求,我们建议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一、上级部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新《预算法》第61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规定: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二、目前深圳市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情况

  (一)关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

  据统计,2014年深圳市市级财政资金总额的53%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含基建资金和拼盘资金),另有47%的财政资金实行集散账户拨付和预算内实拨。

  (二)关于财政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即自有资金账户)的情况。经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财政补差经费。

  2.对驻深中央单位、部队的补助资金。

  3.部分高校的工资、福利费用。没有纳入统发工资范围,也没有使用金财系统发放,由财政以直接支付方式划拨到高校自有账户,高校再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

  4.工会会费、个税和社保等代扣代缴费用以及房补、公积金、水电气话等托收费用。

  5.因指标下达不及时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单位垫付资金。

  6.单位的特殊专项经费。如市国安局、公安局的涉密保密经费、市土地整备局土地整备资金、市地税局征管经费、“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简称“三代”手续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补贴经费、市住建局人才安居补贴经费,以及市国资委向国有企业注入国家资本金等。

  三、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建议

  (一)研究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涵盖资金范围。根据新《预算法》对财政资金实行全面收付的要求,对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分类研究,结合各项财政资金的性质和财政管理等实际情况,适时将集散账户拨付和预算内实拨的财政资金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做到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二)严控财政资金划拨到单位自有资金账户。财政资金划拨到单位自有账户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多年支付习惯的历史因素,也有系统和扣缴方式约束等客观因素。鉴此,建议对财政资金划拨到单位自有账户的情况仔细梳理和逐一甄别,除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和经财政部门同意、确实无法划拨到最终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特殊情形以外,严禁财政资金划拨到单位自有资金账户。如工会会费、涉密保密资金和市国资委向国有企业注入的国家资本金等,允许划拨到单位自有账户;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财政补差经费、社保、个税、房补、住房公积金等,暂时维持原有拨付方式不变,待系统、扣缴方式和扣缴流程等完善后逐步实现拨付到最终收款单位或个人;其他财政资金严禁划拨到单位自有账户。

  (三)规范垫付资金支付模式,规范财政支付管理。建议一方面梳理指标审核和下达流程,尽快下达指标。对电费、油费等通过零余额账户托收,避免垫付行为发生;另一方面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15]28号)要求,对单位的归垫资金申请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予以拨付。

  (四)优化直接支付审核流程。考虑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行多年,单位财务管理意识和水平逐步提高,建议适当扩大授权支付的范围,将一些操作较成熟规范、金额较小的支付事项列入授权支付范围,如一定限额以下的向最终收款单位或个人转账事项,属于公务卡报销目录内的个人小额支付事项等。一方面增强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使财政可以集中精力做好重要资金的拨付监管工作,实现资金拨付的安全和效率相统一。

  (五)发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已于2015年6月正式上线。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通过充分运用该系统,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力度,提升市财政委的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为财政决策提供更多信息和数据支撑。

  (六)完善金财系统支付功能,提供便捷、易操作的支付环境。研究开发如直接支付的批量导入等功能,取代之前手工逐一录入的繁琐操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研究通过支付系统缴交个税、社保、公积金、房补等事项,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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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