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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探索股权投资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近日,珠海市出台《政府通过股权投资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试行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确定珠海三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首个试点企业,通过促进该公司“小林草鲩”的品牌建设,推动公司股改上市,并对全市农业企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方案》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是股权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督促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机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资金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不直接持有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不直接进行股权管理。受托管理机构(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市农控集团),按照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的书面意见,委托管理协议等负责股权投资资金市场化运作,在法定程序内承担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责任,按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负责股权投资资金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处置建议、实施项目退出等,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资金风险规避机制、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债务风险。

  《方案》对参股期限和比例、重大投资决策审批、管理监督、风险控制和退出机制作了明确规定。股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财政资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市农控集团及下属公司负责投资前期工作,被投资企业的各方出资、资产等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财政资金参股比例。

  在风险控制方面,市农控集团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风险缓释措施: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适当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定期收集、分析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控制投资风险。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防止债务连带风险,市财政经营性资金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仅以其所投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在退出机制方面,股权投资达到投资3年或企业上市时,应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退出。股权退出须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此外,市农控集团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复后实施。退出时,由市农控集团聘请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所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股权价值、退出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收益管理方面,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如形成收益,收益首先用于支付相关项目评估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余下部分的10%作为农控集团代管费用,本金和剩余90%收益部分由市农控集团负责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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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