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出台东莞塘厦(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扶持资金实行股权投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东莞塘厦(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扶持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平远县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和《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出台了《关于东莞塘厦(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扶持资金实行股权投资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股权投资管理实施主体及职责,资金来源一是争取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省产业园扩能增效的资金;二是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省产业园扩能增效的资金。
对实行股权投资的项目,投资参股期限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扶持资金参股的各方出资、资产等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财政资金占股比例、股权价值、退出价格等,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股权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项目管理需要和投资情况,园方公司可提出投资处置建议,如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投资、坏账处置等报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部门按程序确定处置意见。
项目退出主要为正常退出途径和其他退出途径两种。经县工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部门审批退出的项目应优先按约定收回投资并列入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到期难以收回投资资金,按程序转为长期投资,所投项目公司破产清算后,清算所得不足以弥补投资,按程序进行核销。
《实施意见》同时还明确了风险控制、考核监督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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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9日